法律分析: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征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同意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系人在場,或者遇到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準後實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二百二十二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