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場筆錄是指在案件調查、詢問、檢查等法律程序中,對當事人、證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口頭陳述的內容進行文字記錄的活動。現場筆錄的核心價值在於記錄事實,通過文字記錄的形式對當事人的陳述進行客觀呈現。在理論上,現場筆錄應當在現場完成。這樣可以確保記錄的真實性和客觀性,避免筆錄制作時發生遺漏或者添加不實內容的情況。但在實際操作中,有時候受到場地、設備、人員、時間等方面的限制,無法在現場完成全部筆錄。因此,在外出調查、勘驗等情況下,現場筆錄可以采用在現場制作筆錄草稿的方式,然後回到機關等條件更好的地方進行確認、修改和完善。這種方式的重點在於及時回顧、補充並完善記錄,以保證記錄的真實性和客觀性。在制作現場筆錄時,需要遵循客觀、真實、完整、準確、明確的原則,排除主觀臆斷和個人情感因素的影響。同時,要尊重當事人和證人的陳述,不得故意相信或否定他們的言辭。
現場筆錄是否需要當事人簽字?現場筆錄壹般是由調查人員擬定,經當事人、證人確認後簽字或者蓋章。如果當事人或證人拒絕簽字,可以在現場留下相關記錄,說明原因。
現場筆錄是法律程序中重要的文字記錄形式,對當事人陳述內容的客觀呈現十分關鍵。在制作現場筆錄時,應當遵循真實、客觀、完整、準確、明確的原則,尊重當事人和證人的陳述,以便於為案件調查和審理提供有效的證據資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辦案人員對當事人、證人的筆錄,應當在當事人、證人到場時讀給他們,並由他們在上面簽名或者蓋章,或者由兩名以上人員簽名。當事人、證人對筆錄有修改意見的,經核實後可以加以補充或者更正,簽名或者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