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為足額支付加班費,但是有我簽名,仲裁可以贏嘛
親,老板好, 工資單簽字後起訴加班工資能勝訴根據《關於確定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發(2005)12號」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壹)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因此,張某可以向勞動部門申請仲裁,不服仲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相關部門保護妳的合法權益。二、工資條應由誰承擔舉證責任在很多的勞動工資的糾紛中,對於單位是否已經支付工資由誰來承擔舉證責任雙方常常會爭執不下。但是,根據我國的有關司法解釋,是否已經支付工資的舉證責任應該由用人單位來承擔。 我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用人單位可委托銀行代發工資。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