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用卡又叫貸記卡,是由商業銀行或信用卡公司對信用合格的消費者發行的信用證明。其形式是壹張正面印有發卡銀行名稱、有效期、號碼、持卡人姓名等內容,背面有磁條、簽名條的卡片。持有信用卡的消費者可以到特約商業服務部門購物或消費,再由銀行同商戶和持卡人進行結算,持卡人可以在規定額度內透支。
2.我國有關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規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2017年12月1日,《公***服務領域英文譯寫規範》正式實施,規定信用卡標準英文名為Credit Card。
3.信用卡分為貸記卡和準貸記卡,貸記卡是指持卡人擁有壹定的信用額度、可在信用額度內先消費後還款的信用卡;準貸記卡是指持卡人按要求交存壹定金額的備用金,當備用金賬戶余額不足支付時,可在規定的信用額度內透支的準貸記卡。所說的信用卡,壹般單指貸記卡。 2021年1月1日起,信用卡透支利率由發卡機構與持卡人自主協商確定,取消信用卡透支利率上限和下限管理(原上限為日利率萬分之五、下限為日利率萬分之五的0.7倍)。
4.最早的信用卡出現於19世紀末。19世紀80年代,英國服裝業發展出所謂的信用卡,旅遊業與商業部門也都跟隨這個潮流。但當時的卡片僅能進行短期的商業賒借行為,款項還是要隨用隨付,不能長期拖欠,也沒有授信額度。信用卡壹般是長85.60毫米、寬53.98毫米、厚1毫米的的特制載體塑料卡片,正面印有發卡機構名稱、有效期、號碼、持卡人姓名等內容,背面有芯片、磁條、簽名條。持卡人可以憑信用卡向特約單位購物、消費和向銀行存取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