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犯罪嫌疑人認為筆錄不客觀,那麽是可以拒絕簽字的,這種做法是合理的。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的相關規定,第201條就有明確的定義,如果記錄有遺漏或者出現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適當的補充或者更正,然後按手印確認,無誤以後在筆錄上面簽字確認即可。如果認為這個筆錄跟自己所說的不符,可以拒絕簽名,也可以拒絕摁手印,偵查人員可以在這個筆錄上面進行,註明即可。
不過我國法律規定了詢問筆錄,就算當事人拒絕簽字,承辦人員只要將這個情況予以說明並且進行了確認的,那麽是不會影響到這個法律效力的。
對於犯罪嫌疑人認為不客觀,那麽就得要有相應的證據進行證明,而不僅僅是空口無憑,畢竟法律法規講究的是證據,沒有證據,那麽就沒有相應的支撐,法律其實是講究因果關系的,沒有相應的因素,那麽說了也等於白說。對於犯罪嫌疑人在做筆錄的時候,應該要積極配合警方的工作,如果覺得自己的筆錄跟事實不符的,可以及時委托律師介入處理,畢竟這年頭每壹個行業都有人從事這壹方面的工作術業,有分工自己不懂得可以委托律師來處理這件事情。
做筆錄其實就是壹個調查而已,還需要證據的支撐,就算自己不做簽名處理,只要警方掌握相應的證據,同樣也可以定罪名,或者同樣可以提起公訴,所以最好的辦法就是不要違反法律法規,這樣的話就不用跟這些警察打交道,自己也可以過上平安幸福的生活,當然在這裏也告誡各位做壹個遵紀守法的好公民,才能夠過上美好的日子,不要以身試法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