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權”是“民法典”修訂中新增加的壹項重要“用益物權”。“民法典”在第三編裏,甚至用壹個專章給予了表述。
“民法典”第366條給“居住權”的定義是: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估計有壹半讀者看不懂,我舉例解釋壹下:
保姆(乙)為壹個家庭服務了很多年,這個家庭的長輩(甲)為了表示對她的優待,留下遺囑:規定甲名下的壹套房子,在甲及其配偶去世之後由自己的兒子(丙)繼承,但只要乙活著,就有居住權。
如果這個“居住權”被用正式文本記錄,並向“登記機構”申請了居住權登記,那麽居住權就正式設立了。
根據“民法典”,居住權只能乙自己享受,房屋不能出租、居住權不能繼承和轉讓。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就消失了。
在居住權生效期間,房屋所有人(上面案例裏為丙)不能收回房屋,乙的居住權受到法律保護。
如果這期間丙把這套房子賣出,是可以轉移產權的。假設丁買下了這套房子,但仍然不能把乙趕走,因為居住權仍然是生效的,直至乙去世為止。
說到這裏,妳就應該看懂了:當妳買二手房的時候,壹定要搞清楚裏面有沒有“仍然生效的居住權”。
如果有的話,那麽妳即便買下房子,也無法自己居住、出租。甚至可能幾十年都拿不回這套房子。
因此,居住權為二手房交易,挖了壹個“世紀之坑”!
為什麽“民法典”要這樣規定?說到底,是為了讓大家擁有的權利多樣化,讓房屋的功能多樣化。
於是,未來房子將出現“所有權”和“居住權”的分離。
但地方政府的“登記機構”(應該是房產登記部門)壹定要非常負責任,要確保所有合法的“居住權”都被登記,而且可以在交易之前很方便的查到。否則,將出現壹系列不可挽回的問題。
作為購房者,也要搞懂“居住權”的存在及其影響,在買之前查清楚。
對於設立“居住權”的壹方,也要通過正式的協議,把權利、義務寫清楚。尤其是居住期間產生的費用、維修的費用誰來出,否則也會埋下“地雷”。
第二個坑:買的房子沒學位!
在“有顯著人口增量的大城市”,學位越來越緊張,於是各地開始出臺千奇百怪的規定,來限制某些房屋申請學位的資格,妳買二手房之前壹定要搞清楚。
比如北京西城區,最近就宣布關於學位房的兩個大招:壹是多校劃片,二是鎖定學位。這兩個大招,都影響孩子入學。
所謂“多校劃片”,是把兩三個、三四個小學或者初中綁在壹起,在壹個較大範圍內***享。這樣,原來住房和學校“壹對壹”的關系被打破。
如果妳要買房子,就要搞清楚所在城市、所在區域的學位政策,否則學位房可能白買了。
更狠的是“學位鎖定”,這種做法在深圳比較普遍,北京目前也開始了。具體做法是:每套房子每6年才能產生1個小學學位,每3年才能產生1個初中學位。只有當壹個家庭、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多個孩子申請的時候,才能例外。
所以,如果妳沒有查詢學位占用情況,貿然買下的房子,可能幾年內都不能申請小學或者初中。
還有更離奇的是:由於把關不嚴,某些房子的學位資格被人偽造租賃合同盜用了,等業主自己用(或者賣房子)的時候才發現!
所以,買二手房的時候,壹定要研究壹下有沒有“學位鎖定”,學位有沒有被占用。不僅要查小學,還要查初中。
此外,房屋的性質也會影響學位的申請。
比如壹般規定,公寓是不能申請學位的。但公寓情況非常復雜,以深圳為例,就有4種公寓——住宅性質的單身公寓(限購)、商務公寓(不限購)、商辦公寓(不限購)、工改公寓(只有企業可以買)。
前兩種公寓,在深圳有申請學位的資格。但住宅性質的單身公寓,在壹些區域(比如羅湖)跟住宅壹樣,屬於最高類別;但在福田,最近就跟商務公寓劃到壹類了,積分就會偏少,影響申請名校。
至於商辦公寓和工改公寓,則沒有申請學位的機會,其他城市也是壹樣的。
有些城市對於小戶型的住宅申請學位,也有限制。所以購買小戶型、超小戶型的時候也要小心。
第三個坑:妳的房子“低人壹等”!
“地役權”並不是壹個新增的權利,之前“物權法”就有規定,普通人壹般不會遇到,只有購買獨棟房屋或者土地的時候才會遇到。
根據“民法典”,所謂地役權就是“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
舉個例子:妳在海邊買了壹塊“二線海景”的土地,跟大海之間隔著壹戶居民。這戶居民只建了3層樓,而妳和他都可以最高建8層。妳想長時間擁有壹線海景,就跟這個鄰居商量,讓他30年或者50年裏保持3層樓的高度,而妳建設8層樓,妳給他壹定的補償。
這就是“地役權”,他的那塊地就是“供役地”,妳則是“需役地”。
這個權利被登記之後,也是被國家保護的。地役權還有其他多種方式,比如妳要利用別人的土地,來維護自己的采光權、取水權、道路通行權等,都可以購買“地役權”。
在購買獨棟房屋,或者土地的時候,需要考慮是否有隱藏的“地役權”。否則,妳可能吃壹個大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