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有哪些?
嚴重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有哪些?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我們可以將著作權的侵權行為分為壹般的民事侵權行為、嚴重的侵權行為和構成犯罪的侵權行為。嚴重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有哪些嚴重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是指行為人不僅侵犯了著作權人和鄰接權人的合法權益,同時還影響到社會主義文化市場的正常秩序,侵害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47條的規定,以下行為屬於嚴重侵反著作權的行為:第壹,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以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等方式向公眾傳播作品的行為。此行為是嚴重侵犯著作權的財產權利的行為,並且侵權行為人多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如果侵權行為人的侵權行為不被制止,則著作權人的經濟利益就無法實現或者是受到阻礙。由於這種行為不僅會使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也會擾亂文化藝術作品的流通市場,所以也是法律要重點制裁的侵權行為。第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行為。此行為侵犯的是圖書出版單位享有的鄰接權專有出版權,此行為又被稱為盜版行為。由於此行為會直接影響到圖書出版者投資的利益回報以及文化產品流通市場的秩序,故若不加以嚴厲禁止必然會影響到作品的正常傳播。第三,未經表演者的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行為。此行為侵犯的是鄰接權中的表演者權,許可他人以營利為目的制作發行音像制品以及對於信息網絡傳播的控制權是法律賦予表演者的權利,因此未經許可擅自行使且會產生營利的行為不僅會侵犯表演者的合法權利,還會擾亂正常的社會秩序。第四,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的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行為。此行為是音像制品傳播中的盜版行為,侵權行為人侵犯的是音像制作者的權利,更具體的侵犯對象是音像制作者對自己制作的音像制品享有的復制權、發行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這幾項權利是音像制品的制作者所專有的、能夠實現其經濟利益使其投資得到回報的權利。未經許可擅自行使的侵權行為應受到較嚴厲的處罰。第五,未經廣播電視組織的許可,播放、復制其廣播電視節目的行為。此種行為侵犯了廣播組織者權。廣播組織者對自己制作的廣播電視節目所享有的許可轉播、復制權是法律賦予的專有權利,任何人必須尊重,如未經許可擅自行使即構成侵權。由於廣播電視的覆蓋面廣,侵權的後果較之壹般的民事侵權行為要嚴重,故應受到較嚴厲的處罰。第六,未經著作權人或鄰接權人的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作品、音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鄰接權的技術措施的行為。隨著作品傳播新技術的發展,著作權人或鄰接權人為了對權利進行更好的自我防護,也會采取壹定的新技術手段對侵權行為進行防衛。破壞這些防衛措施,不僅浪費了權利人對防衛措施投入的資金、使防衛目的不能實現,而且會實現侵權的目的。所以,不管侵權行為人是否實際使用了他人的作品,是否營利,都屬於嚴重的侵權行為,應受到較嚴厲的處罰。第七,未經著作權人或鄰接權人的許可,故意刪除或改變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行為。這也是2001年修改的著作權法新增加的內容,其立法目的和作用與第六種行為基本相同。第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行為。此行為侵犯的是他人的姓名權和著作權中的署名權。美術作品的侵權行為中,姓名權被侵犯的壹般都是美術界的名人。這種行為的具體表現是,侵權行為人在自己制作的作品上假冒不是作者的人的簽名,以使別人認為該作品就是在作品上被侵權人假冒的作者的作品而購買。假冒他人簽名的作品的質量好壞並不是認定是否構成侵權行為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