遞交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後,批不批無所謂,關鍵是要有人簽收,做為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否則不良單位會說妳是自動離職,沒有交過辭職報告,把壹切責任推到妳身上,也為不支付妳近期的工資找到借口。妳提前30天(試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如果沒人簽收,妳就到郵局寄特快專遞,並在“內件品名”欄中填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保留好底單做為證據,外加勞動合同就夠了,如果用人單位不在工作的最後壹天支付妳的工資,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支付工資及相關經濟補償。
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內容最好明確以下內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單位侵犯了妳的合法權益,該原因最好寫明,便於以後舉證),決定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最遲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請公司書面通知(該通知必須有公司印章,否則無效)本人於某年某月某日與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書面通知,本人將視為公司無需本人交接,由此給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損失,本人不承擔責任;
3、請於工作交接之日與本人結清工資及其他相關費用,並向本人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否則本人保留申請仲裁或訴訟的權利。如公司無需本人交接,則於某年某月某日(最後壹個工作日)某時(下班時間)前完成以上事宜。
如果妳想全面維護妳的合法權益,建議妳看壹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妳才能知道用人單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妳的權益,會使妳壹生受益。
如果用人單位侵犯了妳的合法權益,註意收集證據。如果將來仲裁或訴訟,這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