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場是為了證明擔保事實,擔保人知道該事實並同意承擔相應的責任。
否則沒有辦法證明保證人的事實,法律也不會承認。壹旦出事,擔保人不承擔責任。
貸款擔保人必須現場簽字。擔保人為公司的,應加蓋公司印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簽字。
貸款保證人與貸款人建立保證合同關系。保證人不簽訂保證合同或借款合同中的保證人,保證人與貸款人不建立保證合同關系,不存在保證責任。
作為擔保人,必須當場簽署協議,這是履行擔保人義務的最基本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附屬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第三百九十壹條第三人提供擔保,債權人未經其書面同意,允許債務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保證人不再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第四百零九條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排序。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可以約定變更抵押順序和所擔保的債權數額。但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權的變更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債務人以自有財產抵押,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抵押順序或者變更抵押的,其他保證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權益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但其他保證人承諾仍提供保證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