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建設以便民、高效、誠信、規範為宗旨,實行“壹站式辦公、壹站式服務、並聯審批、陽光運行、規範管理”的運行模式。
創建行政服務中心的目的如下:
1,集中,方便群眾:
具有行政審批職能的部門在中心設立窗口集中辦公,改變了行政相對人需要跑多個部門到壹個中心辦事的情況,極大地方便了群眾。“化群眾為幹部”“化外為內”,真正體現了以人為本的思想和為人民服務的宗旨。
2、加強監管,提高效率:
在中心的統壹要求、組織、監督和協調下,所有進入中心的審批事項均公開承諾並限時辦結;特別是通過並聯審批,簡化了手續,有效提高了效率。同時,通過各單位和窗口工作人員之間的相互監督,以及中心管理人員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可以更好地落實監督工作。
3、陽光作業,防止腐敗:
建立公開透明的告知制度,全面公開服務項目、受理條件、程序、辦結時間、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服務結果、行為規範和管理規定,實行陽光工作,保障了行政相對人的知情權,保證了行政審批的公正性和規範性,有效預防和減少了暗箱操作、權力尋租、“吃拿卡要”等腐敗現象的發生,提高了政府及其部門的工作效率。
4、規範收費,有利於財務:
嚴格按照規定標準收費,減少了部門自由裁量收費的隨意性,所有收費直接進入統壹的財政賬戶,使各部門資金情況透明化,便於對各部門資金進行有效的財務監管,防止資金流失,保證財政收入。同時,擴大了財政資金的分配空間,為縮小部門收入差距提供了便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向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時進行陳述、申辯;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