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稅務稽查實施前應做好哪些準備
(壹)根據《征管法》第59條規定,下達《稅務稽查通知書》 稅務稽查人員在實施稽查之前,應當提前以書面形式通知被查對象,向其下達《稅務稽查通知書》告知其稽查時間、需要準備的資料等情況。公民舉報或者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有稅務違法行為,或者預先通知有礙稽查等情形,可不提前通知,但在稅務稽查人員進入稽查現場時應向被檢查者出示《稅務稽查通知書》並說明案由。 下達稅務稽查通知的目的,壹是為了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對稅務機關的執法監督,稽查人員必須同時據有稅務檢查證和稅務稽查通知書才可對納稅人進行稅務稽查,否則被檢查者有權拒絕稽查;二是告知被檢查者提前做好接受稅務稽查的各項準備工作;三是如遇被檢查者有特殊情況,不能按計劃接受稽查時,稅務機關能及時對稽查計劃進行調整。 (二)工作準備 稅務稽查人員在實施稽查前,應當調閱被檢查對象的納稅檔案,了解其生產經營狀況、財會制度或者財會處理辦法,熟悉相關的稅收法律、法規,確定相應的稽查方案。 (三)回避與否 根據《征管法》第12條規定,稅務稽查人員與被稽查對象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回避可由當事人提出,或者稽查人員主動要求回避。回避旨在保證稅務稽查行為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