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生效需要滿足的條件如下:
1、離婚協議是雙方自願離婚,並對財產、子女撫養權等問題達成壹致意見簽訂的;
2、離婚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3、離婚協議經雙方辦理了離婚登記,由婚姻登記機關備案後生效。
婚內協議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協議必須是書面的;
2、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必須真實,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簽訂協議時,壹方不得欺詐、脅迫另外壹方簽字;
3、協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也不得違反公序良俗原則;
4、不得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合法權益。需要註意的是,婚內財產協議的生效時間壹般在協議簽訂後,不公證並不影響協議的效力。但是,離婚協議則不同。離婚協議書雖然可以在婚內簽訂,但是不去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協議並不發生法律效力。也就是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前,離婚協議可隨時反悔、修改。因此,婚內簽訂的協議並不當然有效。
綜合上述,離婚協議簽字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後可以生效。在辦理離婚手續前,只要夫妻有壹方反悔,離婚協議就不發生法律效力。法院審判時,也不會根據離婚協議書的內容作出判決。簽了離婚協議只是代表雙方達成了離婚的合意,但雙方並沒有解除婚姻關系,而離婚協議是以離婚為生效條件的附條件的協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壹致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