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召開股東大會通知的時間根據不同的公司性質,有不同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大會的通知是需要提前十五日通知,但是如果股東之間或者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正式股東大會需要提前二十天通知,臨時股東大會需要提前十五天通知。根我國現有法律規定: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股東大會原則上由公司董事會召集。股東大會的會議通知書以書面形式在會議召開前的充分時間內傳送給每位有表決權的股東。股東大會的出席人壹般應是股東本人。股東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委托時應出具委托書,壹個股東只能委托壹個代理人,但是壹個代理人可以同時接受多個委托人的委托,代他們行使權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壹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