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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跡鑒定費用由誰承擔

誰申請誰先墊付,最終由敗訴方承擔。

法律分析

受理鑒定是預備檢驗階段中由鑒定部門所做的壹項準備工作,在受理委托單位送檢的鑒定時,應註意做好以下工作:1、了解案情明確送檢要求,即向送檢人了解案件的發生、發現及偵察調查中的有關情況。了解案情的目的首先是為了確定案件的性質,決定是否應當受理鑒定;其次是明確筆跡物證與案件的關系,以便結合案情對遇到的疑難問題作出客觀科學的鑒定。在受理鑒定時壹般應向送檢人員了解以下內容:(1) 發案情況,即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及發現經過。(2) 偵察調查工作的開展情況,主要包括對作案範圍的判斷以及根據是什麽,嫌疑人嫌疑的根據是什麽。(3) 嫌疑人的情況,即了解嫌疑人的年齡、籍貫、職業、文化程度、社會經歷、個人愛好、平時表現等情況,便於確定其究竟有多大的偽裝能力。(4)物證的鑒定與查證情況,即了解送檢的筆跡物證是否經過其它部門檢驗,鑒定結論及依據如何,另外還要了解案件中的其它物證如紙張、書寫工具、手印、腳印等現場遺留痕跡物證的調查和鑒定情況如何。(5)明確鑒定要求,即向送檢人員了解要求鑒定解決什麽問題,必要時還可根據筆跡物證和樣本條件商定、修改鑒定要求。

法律依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 十六、 將第七十二條改為三條,作為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修改為:“第七十六條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第七十七條鑒定人有權了解進行鑒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鑒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鑒定意見,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第七十八條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鑒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鑒定費用。”增加壹條,作為第七十九條:“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