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壹百三十壹條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的,可以通知當事人到人民法院領取。當事人到了人民法院,拒絕在送達回證上簽名的,視為送達。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註明送達情況,並簽名。
人民法院可以向住所地以外的當事人直接送達訴訟文書。當事人拒絕在送達回執上簽名的,對送達過程進行拍照或者錄像記錄的,視為送達。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註明送達情況,並簽名。
第五百三十七條人民法院第壹審以公告方式向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的,可以第二審以公告方式向當事人送達,但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公告以外的其他方式送達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