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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不是股東本人簽字有效嗎

公司章程中非股東本人簽字,該章程壹般是無效的,因為法律規定,無論是股份有限公司還是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章程都需要股東在其上進行簽名和蓋章,否則視為章程無效,但是存在例外情況,就是公司章程中代替股東簽字的是股東的代理人,此時,如果簽字人持有委托代理協議的,那麽該章程就有效。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規定公司名稱、住所、經營範圍、經營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備的規定公司組織及活動基本規則的書面文件。公司章程是股東***同壹致的意思表示,載明了公司組織和活動的基本準則,是公司的憲章。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實性、自治性和公開性的基本特征。公司章程與《公司法》壹樣,***同肩負調整公司活動的責任。作為公司組織與行為的基本準則,公司章程對公司的成立及運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礎,也是公司賴以生存的靈魂。

公司章程壹經生效,即發生法律約束力。公司章程的社團規章特性,決定了公司章程的效力及於公司及股東成員,同時對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具有約束力。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具有約束力。

公司法將其列入股東會特殊表決事項(2/3表決權),這就是章程修正案的生效要件,那麽與此對應的應當是有限公司股東的簽字而不是法定代表人的簽字。股份公司章程修正案由於股東大會與有限公司股東會的人數和形式有別,比較適合由法定代表人簽署公司章程修正案這種形式,公司登記條例中法定代表人簽署公司修正案的規定是與公司股東會決議內容及同時審查相對應的,不能孤立適用該條款和孤立審查章程修正案的簽認方式。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壹)公司名稱和住所;(二)公司經營範圍;(三)公司註冊資本;(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