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可以。當事人拒絕簽字是當事人的權利,但當事人不簽字不影響法院判決的效力。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受送達人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並簽名或者蓋章。收件人在回執上的收到日期為送達日期。”但這並不意味著判決的效力取決於受送達人是否在送達回證上簽字。當事人未簽字不影響判決生效。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7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裁定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期間從判決書送達當事人的第二天起計算。判決書、裁定書不能同時送達當事人的,上訴期間從他們收到判決書、裁定書的次日起計算。”壹般法院第二次起訴離婚,判決離婚的可能性比較大。未簽字不影響判決效力。法院送達的方式可以是留置送達或公告送達。拒絕簽字的,可以直接在裁判筆錄中寫明。離婚法律文書生效後,婚姻關系解除,結婚證無效。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要求送達訴訟文書要有回執,受送達人應當在回執上記明收到日期,並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