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業主大會享有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權利,同時也是更換物業管理企業的主體,他們可以通過業主大會選聘新的物業公司接管原物業公司,向小區業主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後,在業主或者業主大會選聘的新物業服務人員或者決定自行管理的業主接管之前,原物業服務人員應當繼續處理物業服務事項,並可以請求業主支付該期間的物業費,要解聘或者更換物業既可以通過業委會,也可以通過業主自身的多數決定,半數以上業主同意可以解聘或者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對於半數以上業主通過的解聘或者選聘物業決議,原物業公司拒絕退出的,可以通過法院要求其強令退出,如果所居住的小區,物業已交付使用的建築面積達到50%以上,或者物業已交付使用的建築面積達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超過壹年的,那麽業主5人以上聯名可向該小區所在的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成立業主委員會,街道辦事處收到申請後,作出書面批復意見,指導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籌備小組,籌備小組經批復成立後,應告知物業公司在15日內將其掌握的全體業主名單、聯系地址及其聯系電話等材料報街道辦事處,街道辦事處收到有關材料後5日內將上述資料交予籌備小組,籌備小組組織各樓宇業主通過自薦或推薦方式產生業主委員會候選人並將業主委員會候選人簡歷表、業主委員會選票格式樣本、業主大會議程向業主張貼公布,同時將書面送達全體業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九條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的,原物業服務人應當在約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退出物業服務區域,將物業服務用房、相關設施、物業服務所必需的相關資料等交還給業主委員會、決定自行管理的業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業服務人做好交接工作,並如實告知物業的使用和管理狀況。原物業服務人違反前款規定的,不得請求業主支付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後的物業費;造成業主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九百五十條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後,在業主或者業主大會選聘的新物業服務人或者決定自行管理的業主接管之前,原物業服務人應當繼續處理物業服務事項,並可以請求業主支付該期間的物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