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百四十條 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壹)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壹)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壹)、(二)、(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
相關法條《民訴意見》
163?壹審宣判後,原審人民法院發現判決有錯誤,當事人在上訴期內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決有錯誤的意見,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由第二審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理;當事人不上訴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詳解?
民事判決、民事裁定與民事決定是民事訴訟中常用的幾種法律文書,重點應掌握法律文書的具體適用。?
1?民事判決與民事裁定的區別。?
在民事訴訟中,民事判決書適用於解決實體問題,民事裁定書則適用於解決程序問題。要準確適用法律文書,首先,必須界定所要解決問題的性質;其次,已作出判決的實體性事項出現問題,則應當借助於法定程序進行糾正。?
2?民事決定所要解決的是訴訟進行過程中幾種特殊的程序性事項。?
例題 (2005年試卷三第35題)?
某法院對甲乙之間的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作出了判決,當事人在上訴期內均未上訴。後該法院發現判決書將支付房租數額10000元誤寫成了1000元。法院對此應當如何處理??
A?作出補正錯誤的裁定書並送達雙方當事人?
B?通知收回判決書,重新制作判決書?
C?由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再審?
D?裁定撤銷判決書,重新制作?
[答案]A?
?
重點法條
第壹百四十二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第壹百四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簡便方式隨時傳喚當事人、證人。?
第壹百四十六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相關法條《簡易程序規定》
第壹條 基層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二條規定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案件除外:?
(壹)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發回重審的;?
(三)***同訴訟中壹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
(四)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
第二條 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第壹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自願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人民法院不得違反當事人自願原則,將普通程序轉為簡易程序。
第三條 當事人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認為異議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
第四條 原告本人不能書寫起訴狀,委托他人代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原告口頭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將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聯系方式、訴訟請求、事實及理由予以準確記錄,將相關證據予以登記。人民法院應當將上述記錄和登記的內容向原告當面宣讀,原告認為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捺印。?
第六條 原告起訴後,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隨時傳喚雙方當事人、證人。?
第七條 雙方當事人到庭後,被告同意口頭答辯的,人民法院可以當即開庭審理;被告要求書面答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提交答辯狀的期限和開庭的具體日期告知各方當事人,並向當事人說明逾期舉證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後果,由各方當事人在筆錄和開庭傳票的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捺印。?
第八條 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達地址或者其他聯系方式無法通知被告應訴的,應當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壹)原告提供了被告準確的送達地址,但人民法院無法向被告直接送達或者留置送達應訴通知書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
(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準確的送達地址,人民法院經查證後仍不能確定被告送達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確為由裁定駁回原告起訴。?
第九條 被告到庭後拒絕提供自己的送達地址和聯系方式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拒不提供送達地址的後果;經人民法院告知後被告仍然拒不提供的,按下列方式處理:?
(壹)被告是自然人的,以其戶籍登記中的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為送達地址;?
(二)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以其工商登記或者其他依法登記、備案中的住所地為送達地址。?
人民法院應當將上述告知的內容記入筆錄。?
第十條 因當事人自己提供的送達地址不準確、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人民法院,或者當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達地址而導致訴訟文書未能被當事人實際接收的,按下列方式處理:
(壹)郵寄送達的,以郵件回執上註明的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二)直接送達的,送達人當場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上述內容,人民法院應當在原告起訴和被告答辯時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告知當事人。?
第十四條 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時應當先行調解:?
(壹)婚姻家庭糾紛和繼承糾紛;?
(二)勞務合同糾紛;?
(三)交通事故和工傷事故引起的權利義務關系較為明確的損害賠償糾紛;?
(四)宅基地和相鄰關系糾紛;?
(五)合夥協議糾紛;?
(六)訴訟標的額較小的糾紛。?
但是根據案件的性質和當事人的實際情況不能調解或者顯然沒有調解必要的除外。?
第十八條 以捎口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發送的開庭通知,未經當事人確認或者沒有其他證據足以證明當事人已經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將其作為按撤訴處理和缺席判決的根據。
第二十壹條 開庭時,審判人員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答辯意見歸納出爭議焦點,經當事人確認後,由當事人圍繞爭議焦點舉證、質證和辯論。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無爭議的,審判人員可以在聽取當事人就適用法律方面的辯論意見後逕行判決、裁定。?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雙方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請求解決簡單的民事糾紛,但未協商舉證期限,或者被告壹方經簡便方式傳喚到庭的,當事人在開庭審理時要求當庭舉證的,應予準許;當事人當庭舉證有困難的,舉證的期限由當事人協商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二十三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壹次開庭審結,但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再次開庭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書記員應當將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對於下列事項,應當詳細記載:?
(壹)審判人員關於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的告知、爭議焦點的概括、證據的認定和裁判的宣告等重大事項;?
(二)當事人申請回避、自認、撤訴、和解等重大事項;?
(三)當事人當庭陳述的與其訴訟權利直接相關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認為不宜當庭宣判的以外,應當當庭宣判。?
第二十八條 當庭宣判的案件,除當事人當庭要求郵寄送達的以外,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領取裁判文書的期間和地點以及逾期不領取的法律後果。上述情況,應當記入筆錄。?
人民法院已經告知當事人領取裁判文書的期間和地點的,當事人在指定期間內領取裁判文書之日即為送達之日;當事人在指定期間內未領取的,指定領取裁判文書期間屆滿之日即為送達之日,當事人的上訴期從人民法院指定領取裁判文書期間屆滿之日的次日起開始計算。?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因交通不便或者其他原因要求郵寄送達裁判文書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當事人自己提供的送達地址郵寄送達。?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自己提供的送達地址郵寄送達的,郵件回執上註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即為送達之日,當事人的上訴期從郵件回執上註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的次日起開始計算。
第三十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及雙方已經提交給法庭的證據材料缺席判決。?
按撤訴處理或者缺席判決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當事人自己提供的送達地址將裁判文書送達給未到庭的當事人。
第三十壹條 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為送達之日,當事人的上訴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開始計算。當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的,不影響該裁判上訴期間的計算。?
當事人確有正當理由不能到庭,並在定期宣判前已經告知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當事人自己提供的送達地址將裁判文書送達給未到庭的當事人。
第三十二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書時對認定事實或者判決理由部分可以適當簡化:?
(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並需要制作民事調解書的;?
(二)壹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明確表示承認對方全部訴訟請求或者部分訴訟請求的;?
(三)當事人對案件事實沒有爭議或者爭議不大的;?
(四)涉及個人隱私或者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壹方要求簡化裁判文書中的相關內容,人民法院認為理由正當的;?
(五)當事人雙方壹致同意簡化裁判文書的。
《民訴意見》
173?人民法庭制作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必須加蓋基層人民法院印章,不得用人民法庭的印章代替基層人民法院的印章。?
詳解?
簡易程序作為普通程序的壹種簡化形式,壹直是歷年資格考試的重點。需重點掌握簡易
程序的適用問題。?
1?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可以從三方面來理解:?
(1)適用的法院為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2)適用的審級為第壹審案件;?
(3)適用的案件為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
2?不得適用簡易程序的範圍。以下幾種案件不得適用簡易程序:?
(1)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
(2)發回重審的;?
(3)***同訴訟中壹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
(4)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
(5)人民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
此外,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第壹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自願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人民法院不得違反當事人自願原則,將普通程序轉為簡易程序。?
3?先行調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在開庭審理時對下列案件應當先行調解:?
(1)婚姻家庭糾紛和繼承糾紛;?
(2)勞務合同糾紛;?
(3)交通事故和工傷事故引起的權利義務關系較為明確的損害賠償糾紛;?
(4)宅基地和相鄰關系糾紛;?
(5)合夥協議糾紛;?
(6)訴訟標的額較小的糾紛。?
但是,根據案件的性質和當事人的實際情況不能調解或者顯然沒有調解必要的除外。
此外,人民法院《簡易程序規定》還對起訴與答辯、審理前準備、開庭審理、宣判與送達問題的具體程序作了相應的規定,請參見本部分所列的具體條文規定。?
例題(2006年試卷三第48題)?
下列哪種民事訴訟案件不能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A.當事人協議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B.起訴時被告被監禁的案件?
C.發回重審的案件?
D.***同訴訟案件?
[答案]C?
重點法條
第壹百四十七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壹百四十九條 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相關法條《民訴意見》?
176?雙方當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訴的,均為上訴人。?
177?必要***同訴訟人中的壹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訴的,按下列情況處理:?
(1)該上訴是對與對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分擔有意見,不涉及其他***同訴訟人利益的,對方當事人為被上訴人,未上訴的同壹方當事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
(2)該上訴僅對***同訴訟人之間權利義務分擔有意見,不涉及對方當事人利益的,未上訴的同壹方當事人為被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
(3)該上訴對雙方當事人之間以及***同訴訟人之間權利義務承擔有意見的,未提出上訴的其他當事人均為被上訴人。?
178?壹審宣判時或判決書、裁定書送達時,當事人口頭表示上訴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其必須在法定上訴期間內提出上訴狀。未在法定上訴期間內遞交上訴狀的,視為未提出上訴。
詳解?
第二審程序是基於符合法定條件的上訴提起而開始,關於上訴的提起需掌握以下幾點:
1?上訴的對象。?
上訴只能針對允許上訴的判決與裁定。允許上訴的判決是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與簡易程序審理後作出的壹審判決;允許上訴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裁定、駁回起訴裁定、管轄權異議裁定和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
2?上訴的期間:即判決的上訴期為15日,裁定的上訴期為10日。?
3?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確定:?
(1)有權提起上訴的人是依據壹審判決享有實體權利或者承擔實體義務的人。?
(2)雙方當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訴的,均為上訴人。該案件即沒有被上訴人,因為二審法院審理的是當事人的上訴請求是否成立,因此,可以沒有被上訴人。此處需註意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上訴問題,即壹審判決責令其承擔民事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提出上訴。?
(3)必要***同訴訟人的上訴問題。人民法院針對必要***同訴訟人作出壹審判決後,經常存在必要***同人中只有壹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訴的問題,此時,如何確定二審程序中當事人的訴訟地位,應取決於上訴人上訴的具體情況。《民訴意見》第177條的核心內容可以概括成為壹句話,即有權上訴並提出上訴的人為上訴人,上訴人對與其權利義務分擔有意見的人為被上訴人,其他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即可。?
4?上訴應采取書面形式,上訴狀的提交原則上通過原審人民法院,但是,也允許當事人之間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交。?
例題 (1997年試卷二第15題)?
趙林訴趙森繼承遺產糾紛壹案,趙水發以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壹審法院依 法作了判決,在向當事人送達判決時,趙林當場口頭表示不上訴,但在上訴期內又向壹審法 院提交上訴狀:趙森當場口頭表示上訴,但在上訴期內未直接到壹審法院提交上訴狀,而是在上訴期屆滿前的頭壹天到郵局以掛號的方式向壹審法院郵寄了上訴狀,法院收到上訴狀時,上訴期已過了兩天;趙永發當場口頭表示要上訴,但始終未向法院提交上訴狀。在上述情況下,從法律上講,對本案判決提出了上訴的人是誰?
A?趙林、趙森、趙水發
B?趙森、趙水發?
C?趙林、趙森
D?趙林、趙水發?
[答案]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