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合同糾紛的部門監管
發生合同糾紛可以去找人民調解委員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機關。合同糾紛當事人通常可以通過和解、訴訟、調解、仲裁這四種方式,來進行解決合同的糾紛。和解是當事人因為合同發生糾紛的時候可以再次進行協商,從而解決糾紛的壹種方式。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