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壹款,案件來源壹般有四種方式:
1,根據監督檢查權限(雙隨機制:隨機確定執法人員,隨機檢查被檢查單位);
2.消費者投訴和舉報;
3、有關部門移送;
4、上級機關指定管轄或交辦的;
二、案件是否立案或不予批準。
市場監管部門根據對違法行為線索的核實情況,將案件提交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人審批,決定是否立案。
第三,做好現場檢查記錄。
市場監管部門執法人員檢查涉嫌違法的物品或者場所時,必須制作現場筆錄,記錄現場檢查過程,收集現場證據,當事人核對無誤後逐頁簽名蓋章。
四、發出詢問通知書,制作詢問筆錄。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法行使職權。為查明案件事實,要求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接受詢問、提供材料,應當發出詢問通知書。詢問、調查、記錄當事人和其他人員的有關內容時,應當制作詢問筆錄,經當事人核對後逐頁簽名、蓋章。
五、寫出案件調查報告。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對所有案件進行匯總,提出處理意見,寫出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提交案件審查機構。
第六,案例回顧。
市場監管部門審計機構應當對辦案機構提交的調查報告和案件材料進行審計,並提出審計意見。
七、行政處罰告知和行政處罰聽證。
市場監管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和處罰內容,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
八、行政處罰決定的審批。
案件調查結束後,市場監管部門的辦案機構將最終處理建議提交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人批準決定。情節嚴重的,要集體討論決定。
九、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負責人審核同意後,市場監管部門的辦案機構應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並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和處罰內容。
十、《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並制作送達回證,送達回證應當載明送達文書的名稱、文號、受送達人、送達時間、地址、簽收人、送達方式等內容。壹般有直接交付、留置交付和委托交付。
十壹、結案審批。
行政處罰決定執行後,市場監管部門的辦案機構應當報負責人審批。
十二、行政處罰案件的立案。
行政處罰案件結案後,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制作並填寫案卷封面,將案件所有材料歸檔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