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便箋條上的第壹持票人應當在票據與便箋條的粘合處簽名蓋章。便簽上的第壹人由法人或單位代表的,簽名為法人或單位的印章(公章或財務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的簽名;如果憑條上的第壹條記錄是個人,則簽名為個人的簽名或蓋章。
在實際操作中,需要註意的是,便簽上第壹人的簽名應與被背書人在便簽上的簽名完全壹致。只有這樣,才能從票據的主要形式上證明粘結處的簽名確實是第壹人在便箋條上所為,證明便箋條確實是第壹背書人所用。
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便箋條上的第壹持票人應當在票據與便箋條的粘合處簽名蓋章。便簽上的第壹人由法人或單位代表的,簽名為法人或單位的印章(公章或財務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的簽名;如果憑條上的第壹條記錄是個人,則簽名為個人的簽名或蓋章。
在實際操作中,需要註意的是,便簽上第壹人的簽名應與被背書人在便簽上的簽名完全壹致。只有這樣,才能從票據的主要形式上證明粘結處的簽名確實是第壹人在便箋條上所為,證明便箋條確實是第壹背書人所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