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表在單戶定額核定及定額變更審批時填報;
2、“業戶自報”欄旁空格處為納稅人簽名處;
3、“定額比對”欄為變更調整定額時填寫,新開業戶不填此欄;“上期月均開具普通發票應稅金額”按實際填寫。同時應註意“主管稅務機關核定”欄中“應納稅經營額”與“上期月均開具普通發票應稅金額”的邏輯關系應匹配。
4、“管理環節意見”欄中“經辦人”由稅務管理員簽字;“負責人”由主管個體征管負責人簽字;“主管稅務機關意見”欄中“負責人”由所長簽字。
5、本表壹式三份,壹份納稅人留存,主管稅務機關和縣(市)級稅務機關各留存壹份。
稅務定額和定率有什麽區別
(1)查賬征收是按利潤計算繳納所得稅。
(2)核定征收是按收入計算繳納所得稅。
(3)定額征收是按定額計算繳納所得稅。
(4)它們的區別在於計稅依據不同。
定率征收:是稅款征收的壹種方式,是在現行的稅收征管工作中,由於納稅人的原因致使稅務機構難以按查賬征收這種合理的方式來征收稅款而采取的壹種被迫和補救措施。
定額征收:先由納稅人自報生產經營情況和應納稅款,再由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核定壹定時期的稅款征收率或征收額,實行增值稅或營業稅和所得稅壹並征收的壹種征收方式。
查賬征收也稱“查賬計征”或“自報查賬”。查賬征收是由納稅人依據賬簿記載,先自行計算繳納,事後經稅務機關查賬核實,如有不符時,可多退少補。
核定征收:
是指由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情況,在正常生產經營條件下,對其生產的應稅產品查實核定產量和銷售額,然後依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征收稅款的征收方式。
規定:
《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