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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遷回農村的條件

戶口遷回農村的條件如下:

1.因在讀大學,畢業後未在城市找到固定工作而將戶口遷出農村的人員,可以將戶口遷回農村;

2.只要夫妻壹方是農村戶口,在城市沒有固定工作,就可以把戶口遷回農村;

3.在城市沒有固定工作但在農村有住房且在農村長期居住的人員,可以將戶口遷回農村;

4.在城市沒有固定工作,但仍然已婚,父母是農村戶口的人,可以把戶口遷回農村。

向公安機關提交“非轉農”需提交的證明材料包括書面申請報告(村民小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70%以上村民簽字);村小組和村委會同意領取證書;戶口本和身份證;畢業後回原籍的高校研究生,須提交《畢業證書》和失業證明;夫妻投靠的,須提交結婚證、失業證、計劃生育證明;投靠父母的,須提供《未婚證明》及無固定職業和住所證明;農村有住宅基地,建有房屋的,應提供土地使用證或房產證,派出所制作調查材料,同時提供上述相關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三條。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負責。

有派出所的城鎮,以派出所轄區為戶口管轄地;未設公安派出所的鄉、鎮,以鄉、鎮管轄為戶口管轄。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是戶口登記機關。

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協助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戶口登記;分散居住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在戶口所在地登記。

居住在軍事機關和部隊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

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畜牧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帳戶。,應由指定的合作社協助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登記在戶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