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單位工作人員證明壹般由所需證明單位的人事部門出據,有工作單位的可以找本單位的人事部門開據,然後蓋上單位的公章。
2、也可找市面的正規代辦公司,壹般則需要幾百元的服務費。
開工作證明有什麽註意事項?
1、在職證明壹式兩份,中英文各壹份。中文版加蓋公司公章,作為正式的語言版本,英文翻譯版附在中文版後面,以方便使館領事人員閱讀理解。
2、在職證明內容需要包括:單位名稱、本人職務及收入、旅行時間、負責人職務,簽字及電話、傳真和單位的營業執照/企業機構代碼證號,並需要註明擔保申請人按期回國。
3、在職證明書需要有公司擡頭信箋紙打印,加蓋公司紅章,可以是人事部的部門章,也可加蓋單位公章。沒有公司擡頭紙或手寫證明則需附上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
4、在職證明需任職6個月以上,如不足6個月,需補上前壹職務的6個月以上的在職證明,調任期需在3個月以內。
5、如果是組團簽證,同壹單位的申請人要以名單的形式打在同壹份擡頭紙上,而且每人都要提供擔保原件。
6、如果申請人是負責人自己,則需要其他負責人簽名,本人簽名無效。
7、如無法提供“在職證明”,請提供公司空白擡頭紙四張,並加蓋公司紅章。
綜上所述,工作證明是指我國公民在日常生產生活經營活動中的壹種證明文件,壹般用於職稱評定、資格考試、工作收入證明等。其需要工作單位出具,並加蓋單位鮮章方有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五條
國家采取各種措施,促進勞動就業,發展職業教育,制定勞動標準,調節社會收入,完善社會保險,協調勞動關系,逐步提高勞動者的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