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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術同意書的法律意義

法律分析:我國最早規定手術前簽署同意書的是衛生部《醫院工作制度》。隨後,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執業醫師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醫生應當履行術前告知和簽署知情同意書。司法實踐中,如果是擇期手術,醫務人員在手術前依法行使了告知義務,患者也是在知情的基礎上簽署了手術同意書。手術中出現意外時,醫生可以按照常規診療及時搶救,在醫療行為沒有過錯的情況下,醫生壹般不用承擔任何賠償責任。所以,簽署手術同意書,既是患者對實施手術的承諾,也是患者對承擔醫療風險責任的承諾,但前提是醫療行為不存在過錯!對於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患者,手術簽字必須是患者本人。如果患者本人授權第三人簽字,必須有授權委托書,並保存在病歷中。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患者,其手術簽名由其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行使。對於身份不明的昏迷患者,醫療機構應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在緊急情況下擅自進行救治,即“主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救治方案,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負責人同意後實施”。這是醫務人員承擔緊急避險責任的規定。

法律依據:《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第十九條醫療機構可以為申請人復印體溫單、醫囑、住院記錄(入院記錄)、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麻醉記錄、手術記錄、危重(危重)患者護理記錄、出院記錄、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醫療機構實施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征得患者同意,並征得其家屬或者相關人員同意並簽字;不能取得患者意見的,應當經家屬或者相關人員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且無家屬或相關人員在場時,或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由主治醫師提出醫療救治方案,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授權負責人批準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