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包括:國家經濟主權原則、平等互利原則、國際合作與發展原則。
1、國家經濟主權原則:
國家經濟主權原則是國家主權原則在國際經濟法領域內的具體體現,它構成了新的國際經濟秩序的基礎。國家經濟主權表現在國家對其全部財富和資源的擁有權、使用權和處置權,以及對經濟活動的支配權等。
在內容上,該原則包括國家對其境內壹切自然資源享有永久主權,國家對外國投資者及其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權,以及國家有權決定對境內的外國資產實施國有化或征收的措施等。
2、平等互利原則:
平等互利原則指所有國家在法律上壹律平等,國家應以平等的資格參與經濟活動,並平等分享成果。平等互利是國際經濟交往中應遵守的基本原則。在國際經濟交往中,各國不論大小強弱,其在法律地位上壹律等。
平等是實質上的平等,而不僅僅是形式上的平等。互利指不能只謀取本方的利益,而置其他各方的利益於不顧。平等互利是不可分割的整體。最惠國待遇是平等互利原則的壹個典型範例。
3、國際合作與發展原則:
國際合作與發展原則指發展中國家應通過國家經濟的發展逐步縮小並消除窮國與富國的差距,發達國家應與發展中國家在經濟、社會、文化、科學和技術等領域進行合作,以促進各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經濟進步和社會發展。
國際經濟法的主要意義:
1、依法辦事:
世界各國經濟交往日益頻繁,十分需要借助於國際經濟法的統壹行為規範加以指導、調整和約束。中國應積極參加國際經濟交往,對於這種法律規範的現狀和發展趨向,需深入了解,自覺地“依法辦事”,避免因無知或誤解引起無謂的糾紛,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2、完善立法:
廣泛深入地了解上述規範和慣例的有關內容,使中國涉外經濟法的立法、司法和行政執法工作有所借鑒,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提供法律規範和日益完善的法制保障。
3、以法護權:
要熟悉國際經濟法的有關規定,和有關國家的涉外經濟法的有關知識,在“國際官司”中,運用法律手段來維護中國的應有權益。
4、據法仗義:
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要以國際經濟法作為壹種手段,按照公平合理和平等互利的原則,為全世界眾多弱小民族仗義執言和爭得公道,促進國際經濟秩序的新舊更替。
5、發展法學:
立足於該國的實際,以該國利益為核心,重點研究該國對外經濟交往中產生的法律問題,作出符合其該國權益的分析和論證。逐步創立起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的,具有中國特色的國際經濟法學科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