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賄賂金額達到了1萬元的,可以立案。行賄罪的定罪標準是:
(1)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2)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3)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4)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5)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6)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7)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以上不滿壹百萬元。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條
行賄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行賄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1、行賄罪的客體要件。行賄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其中,主要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次要客體是國家經濟管理的正常活動。另外,行賄罪的犯罪對象是財物。這裏所說的財物,與受賄罪中的財物相同;
2、行賄罪的客觀要件。行賄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或者在經濟往來中,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上述行為須達到壹定界限才能構成犯罪;
3、行賄罪的主體要件。行賄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
4、行賄罪的主觀要件。行賄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是收買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關自己謀取不正當的利益,而實施這種行為,意圖謀取不正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