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法解釋
立法解釋有廣義和狹義兩種理解,區別在於對於立法解釋的主體即立法機關和立法解釋的對象即法律的不同理解。
在我國立法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全國人大各部門委員會以及省級人大常委會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法律解釋的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2、行政解釋
行政解釋是指由國家行政機關對於不屬於審判和檢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的具體應用問題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規進行的解釋。
3、司法解釋
司法解釋是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對司法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所做的解釋。司法解釋分為最高人民法院的審判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檢察解釋和這兩個機關聯合作出的解釋。審判解釋和檢察解釋有原則性分歧時,應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或決定。
權限劃分
1、按憲法、立法法的規定,我國法律的最高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凡法律條文本身需要進壹步明確界限或作補充規定的,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或作出規定。
2、凡屬於法院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解釋;凡屬於檢察院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進行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如果有原則分歧,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或決定。
3、不屬於審判和檢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體應用的問題,由國務院及主管部門進行解釋。
4、凡屬地方性法規條文本身需要進壹步明確界限或作補充規定的,由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地方人大的常委會進行解釋或作出規定。凡屬地方性法規規章具體應用的問題,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門解釋。
5、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國務院及主管部門解釋。國務院主管部門的規章由主管部門解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立法法》 第四十五條 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法律有以下情況之壹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
壹)法律的規定需要進壹步明確具體含義的;
二)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