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情況下:隨意變道,即便兩車沒有接觸,造成後車因避讓、急剎車引發的事故,基本上由變道者承擔責任。對於實線變道造成的交通事故,變道方將承擔全部責任;
2、而對於在進入導向車道前,虛線變道引發交通事故,交警會根據是否造成交通事故以及是否影響道路通行來劃分責任;
3、如果在車輛出現排隊的情況下,駕駛員仍然強行加塞,引發交通事故,仍要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具體情況交警會依據實際情況作出正確的鑒定判斷。
汽車安全變道具體如下:
1、交叉路口變更車道,應提前觀察道路交通標誌和路面標線,根據需要行駛的方向選擇行駛車道,按導向箭頭方向在進入實線區前駛入導向車道;
2、變更車道只能變更到相鄰的車道,若需變更到相鄰以外的車道,應先變更到鄰車道並行駛壹段安全距離後,再變更到另壹條車道。在車道分界線為實線的路段嚴禁變更車道;
3、變更前,通過後視鏡觀察兩側道路上有無車輛超車,確認準備駛入的車道是否留有安全距離。在不妨礙該車道內車輛正常行駛的情況下,及時打轉向,當駛往所需車道後關閉轉向指示燈。
機動車違反禁止標線指示的情況具體如下:
1、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
2、道路劃設專用車道的,在專用車道內,只準許規定的車輛通行,其他車輛不得進入專用車道內行駛;
3、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於未造成人員傷亡,事實清楚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並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並可當場對損害賠償爭議進行調解。對於復雜的交通事故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壹,壹次記1分:
(壹)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二十的;
(二)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會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規定倒車、掉頭的;
(三)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
(四)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誌、禁止標線指示的;
(五)駕駛機動車載貨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的;
(六)駕駛載貨汽車載物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未達到百分之三十的;
(七)駕駛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公路客運汽車、旅遊客運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八)駕駛擅自改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的載貨汽車上道路行駛的;
(九)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時,機動車駕駛人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
(十)駕駛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