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集、掌握、報告影響社會政治穩定和治安穩定的情報信息;
2、管理轄區內的實有人口;
3、管理轄區內的重點行業、公***娛樂場所和槍支、彈藥、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
4、指導、監督轄區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工作;
5、宣傳、發動、組織、指導群眾開展安全防範工作;
6、辦理轄區內發生的因果關系明顯、案情簡單、壹般無需專業偵查手段和跨縣、市進行偵查的刑事案件,並協助偵查部門偵破其他案件;
7、辦理治安案件,調解治安糾紛;
8、參與火災、交通、爆炸、中毒等治安災害事故的預防工作;
9、接受群眾報警、求助,為群眾提供服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由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於縣壹級的公安機關裁決。警告、500元以下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決;在農村,沒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由公安機關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裁決。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處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罰款的,或者罰款數額超過50元,被處罰人沒有異議的,可以由公安人員當場處罰。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的其他處罰,適用下列程序:
傳喚。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需要傳喚的,使用傳喚證。對於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頭傳喚。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
訊問。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應當如實回答公安機關的訊問。訊問應當作出筆錄;被訊問人經核對認為無誤後,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訊問人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取證。公安機關收集證據材料時,有關單位和公民應當積極予以支持和協助。詢間證人時,證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詢問應當作出筆錄。證人經核對認為無誤後,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裁決。經訊問查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依照本條例的有關條款裁決。裁決應當填寫裁決書,並應立即向本人宣布。裁決書壹式三份。壹份交給被裁決人,壹份交給被裁決人的所在單位,壹份交給被裁決人的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單位和常住地公安派出所應當協助執行裁決。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訊問查證。對情況復雜,依照本條例規定適用拘留處罰的,訊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