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違法行為發生在舊法實施期間,且連續到新法實施後被查處,以查處的時間為準,不溯及既往。但行為是可持續的在新法生效之後仍然持續的,就是新法生效以後的行為,可以處罰新法生效以後持續的行為。違法行為壹直在持續狀態的話,說明違法行為並未結束。在新法實施後被查處,如果新法不認為是犯罪,就不構成犯罪,法無明文禁止不為罪;如果新法舊法都認為是犯罪,要看哪壹個處罰較輕,適用處罰較輕的法律。國家相關法律規定了法律法規等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余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因此新法的處罰不能溯及新法以前的行為,但行為是可持續的在新法生效之後仍然持續的,就是新法生效以後的行為,可以處罰新法生效以後持續的行為。要審查判斷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規範的時間效力,就要查清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所適用的法律規範生效時間、失效時間及有無溯及力問題。同時要查清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所處理的行為或事項的時間。如果被處理行為和事項發生在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所適用的法律規範具有法律效力期間,其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所適用法律規範具有時間效力。反之,不具有時間效力。行政相對人的行為或被處理的事項發生在新法生效之前,行政機關處理在新法生效之後的,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該法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外,有關實體問題原則上應適用舊法規定,程序問題適用新法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七條 實施行政處罰,適用違法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但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法律、法規、規章已被修改或者廢止,且新的規定處罰較輕或者不認為是違法的,適用新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