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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人民關系條例

屬於正常的案件,按民訴法規定執行。向法院立案庭起訴,提供證據並提供他的臺胞證復印件或是其他身份證明的復印件就可以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事先約定適用臺灣法律解決爭議的,只要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並且不違反大陸公***利益,則可以適用臺灣地區有關法律審判。

法律分析

法院受理案件後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海峽兩岸送達文書和調查取證司法互助案件的規定》,對其進行司法送達。經送達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審理並根據查明的事實缺席判決。判決生效並經上述送達方式送達後對方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的,如果在大陸有可供執行的資產,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果他在大陸沒有可供執行的資產,可能需要根據臺灣地區《兩岸人民關系條例》之相關規定向臺灣地區的法院申請認可和司法協助。合作事項,雙方同意在民事、刑事領域相互提供以下協助:(壹)***同打擊犯罪;(二)送達文書;(三)調查取證;(四)認可及執行民事裁判與仲裁判斷;(五)接返(移管)受刑事裁判確定人(被判刑人);(六)雙方同意之其他合作事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壹)對不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