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郵聯成立之後,參加之國家由於國際郵件之資費、郵路和傳遞有統壹規章,郵政合作已經打破國家疆界;
2、大家承認國際郵件有來有往,我代他國傳遞郵件應收之資費與他國代我傳遞郵件應付之資費終可相抵;
3、國際收支賬目既可平衡,收件國與寄件國無庸再清結賬目。
1874年以前國際無郵政合作,國家疆界是障礙很大;當時寄信到外國是大事,郵費重,手續繁;郵費重,因為郵件之資費必須足以償付寄件國、收件國和中途轉遞國之費用;手續繁,因為結算郵資之有關國家必須保持郵件收發、轉遞及經過郵路之詳細紀錄。
在萬國郵政聯盟成立以前,國家需要逐壹與其他願意互相通郵的國家制訂個別的郵務協議。早在1862年美國郵務長(Post-master)布萊爾(Blair)即曾召開國際會議,以國際行動解決郵費與郵費結賬問題。
1863年國際郵政委員會(International Postal Committee)在巴黎開會,15國參加,通過31項國際郵政合作之原則;
1868年德國以其國內郵政統壹之經驗提議召開萬國郵政大會,1874年22國在瑞士伯爾尼舉行第壹屆國際郵政大會(International Postal Congress)通過國際郵政公約,設立郵政總聯盟(英語:General Postal Union);
1878年第二屆國際郵政大會開會於巴黎,郵政聯盟改名為萬國郵政聯盟。1874年10月9日簽訂伯爾尼條約後,萬國郵聯是第二大的國際組織,僅次於國際電信聯盟。
規章制度
郵聯之根本大法為萬國郵政公約(The Universal Postal Convention);公約每屆大會修正壹次,但基本內容鮮有變更;修正案經大會過半數通過,事實上即屬有效。
大會修正之公約照規定固應由各簽約會員國批準,理論上會員國可以不批準;不批準即無遵守之義務。
不過幾乎沒有此情形;因為不批準,只有退出郵聯,退出郵聯後所遭遇之困難實在難以想像。所以公約壹經大會通過,郵聯即照新約行,無需等待各會員國正式批準。
1969年,萬國郵政聯盟創立新付款制度,端看各國之間郵件總重差距多少決定應付費用。這些費用稱作到達費。
因為它影響期刊遞送花費,所以萬國郵政聯盟擬定新的“界限”制,1991年實行。此制度為壹年接受至少150公噸的國家分別的信件和期刊費率。
有較少郵件的國家,維持原始的壹律費率。美國已經與13個歐洲國家議定分別的到達費公式,包括每件費率加上每公斤費率,與加拿大也有類似協定。
萬國郵政聯盟也運作國際回信券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