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並且可以依法獨立承擔民事義務和享受民事權利的社會組織,其是壹種法律上的擬制人,是自然人為了實現特定目的時的壹種手段,其具有獨立財產,並且根據其設立目的分為營利性法人和非營利性法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五十七條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這種組織既可以是人的結合團體,也可以是依特殊目的所組織的財產。從根本上講,法人與其他組織壹樣,是自然人實現自身特定目標的手段,它們是法律技術的產物,它的存在從根本上減輕了自然人在社會交往中的負擔。法律確認法人為民事主體,意在為自然人充分實現自我提供有效的法律工具。
二、法人的特征
1、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由法律或法人的組織章程規定的;
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
3、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進行民事活動的自然人。法定代表人只能是自然人,且該自然人只有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時才具有這種身份;
法定代表人與公司法人在內部關系上也往往是勞動合同關系,故法定代表人屬於雇員範疇。但對外關系上,法定代表人對外以法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時,其與法人之間並非代理關系,而是代表關系,且其代表職權來自法律的明確授權,故不另需法人的授權委托書。是故,法定代表人對外的職務行為即為法人行為,其後果由法人承擔。並且,法人不得以對法定代表人的內部職權限制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