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已經實行了160多年的太平紳士制度,是壹個有效的監督、視察制度。它提供壹個獨立渠道,方便有需要人士提出投訴,並讓有關方面按規定就投訴進行調查、跟進工作。此外,相關的決策局或部門也可藉太平紳士提出的意見及建議,改善有關設施和服務管理的問題。
香港的太平紳士制度是香港總督根據《英皇制誥》第14條而設立。1843年,首任香港總督砵甸乍特選了44位社會人士成為治安委員,組成“英屬香港治安委員會”。及後,“治安委員”擴大權利及易名為“太平紳士”。早期香港的太平紳士全屬英國洋人,及至1883年12月黃勝被委任成為首位華人太平紳士。自此,不少華人陸續被委任為太平紳士。
在1997年香港回歸中國後,此制度得以保留。香港特區政府並於1997年頒布了《太平紳士條例》(香港法例510章),從而確定了太平紳士在香港回歸後的法律地位。
現香港的太平紳士分為官守太平紳士、非官守太平紳士、新界太平紳士三種,三者的產生程序和條件上均有差異,但前兩者於職能及地位上沒有分別,只有新界太平紳士比較特別。官守太平紳士都是公職人士。在政府官員當中,壹般而言只有在政府有十五年以上經驗者的副署長、副秘書長又或者如助理署長,才會獲選為官守太平紳士。另外,全港十八區的民政事務處的民政事務專員,會自動成為“當然官守太平紳士”,方便協助執行職責。非官守太平紳士壹般要經過由政務司司長為主席的非官守太平紳士遴選委員會委員作遴選,再由行政長官(回歸前則為港督)委任,委任人士並沒有特別要求,壹般都是熱心公益事務人士,又或是對香港社會有貢獻者。新界太平紳士則由政務司司長按認為合適他決定的條款及條件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