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是指要約人阻止要約發生效力的意思表示。撤銷,是要約人消滅要約效力的意思表示。
撤銷和撤回的區別是:目的上,撤銷在於消滅的效力;撤回在於阻止生效。時間上,撤銷是在合同生效之後,承諾發出之前;撤回是在要約生效之前。如果承諾生效,則合同成立,要約既不能撤回,也不能撤銷,否則就等於允許當事人撕毀合同。
要約的成立條件
1.要約人應是具有締約能力的特定人
2.要約的內容須具體、確定
3.要約具有締結合同的目的,並表示要約人受其約束
4.要約必須發給要約人希望與其訂立合同的受要約人
5.要約應以明示方式發出
6.要約必須送達於受要約人
要約的撤回和撤銷都是屬於對要約的壹種處理方式,但需要明確的是,要約的撤回和撤銷是屬於雙方就有關事項協商達成壹致意見後認定的事項,在訂立要約的過程中都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履行規定的手續。
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該意思表示的內容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為受要約人所知道;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壹)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依照前兩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依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基於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