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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的意思

管轄的意思如下:

指管理,統轄的意思,延伸出去。有法律意義上的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其中地域管轄進壹步分為壹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移送管轄和協議管轄。

管轄恒定原則:

管轄恒定原則是民事訴訟確定管轄的重要原則。所謂管轄恒定原則,是指確定案件的管轄權以起訴時為標準,起訴時對案件享有管轄權的法院,不因確定管轄的事實在訴訟過程中發生變化而影響其管轄權。

管轄恒定包括級別管轄恒定和地域管轄恒定,級別管轄恒定主要指級別管轄按起訴時的訴訟標的額確定後,不因為訴訟過程中標的額增加或減少而影響案件的級別管轄;地域管轄恒定指地域管轄按起訴時的標準確定後,不因為訴訟過程中確定管轄的因素的變動而影響案件的地域管轄。

軍事法院:

軍事法院審理雙方當事人都是現役軍人、部隊管理的離退休幹部、軍隊在編職工或者軍內法人的民事案件。申請宣告軍人失蹤、申請宣告軍人死亡的案件,申請人向軍事法院提出的,軍事法院可以受理。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民事案件。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壹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壹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