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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咎辭職是什麽意思

引咎辭職是指黨政領導幹部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不宜再擔任現職,由本人主動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的行為。

咎不是壹般的過失,而是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在這種咎未達到違法的程度或雖違法但依法不追究法律責任時,領導幹部應該引咎辭職。

在資本主義國家的政治環境中,引咎辭職是政治官員,指政治選舉和政治任命的官員。而非壹般文職人員的壹種自責行為。所謂自責,是指政治官員對其履職情況和其言行進行自我評價,認為沒有認真履行職責或言行違背民意,而自我發動的責任追究。

擴展資料:

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辭職包括因公辭職、自願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因公辭職就是因為要擔任的新職務和老職務之間有法律沖突,所以需要辭職。有因公辭職,也就會有因私辭職,但是通常稱為“自願辭職”,主要是因為個人原因。

責令辭職就是任免機關認定其已不再適合擔任現職,通過壹定程序責令其辭去現任領導職務。引咎辭職則是主動辭去領導職務,自我追究過失責任的壹種形式,但如果要求其引咎辭職卻不答應的話,也壹樣可以責令其辭職。

其中,責令辭職為被動接受組織處理,而引咎辭職則是督促其主動承擔責任的行為。壹句話,除了自願辭職是主動選擇離開官場,其他幾種情形依然會留在黨政幹部序列中,除非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並不會影響級別和待遇。

《黨政領導幹部辭職暫行規定》對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進行了詳細的闡述。根據該規定,黨政領導幹部辭職包括因公辭職、自願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

其中第十四條規定,“黨政領導幹部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不宜再擔任現職,本人應當引咎辭去現任領導職務。”並在第十五條中具體列舉了應當引咎辭職的九種情形。

第十九條則規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根據黨政領導幹部任職期間的表現,認定其已不再適合擔任現職,可以通過壹定程序責令其辭去現任領導職務。黨政領導幹部有本規定第十五條所列情形之壹,應當引咎辭職而不提出辭職申請的,黨委(黨組)應當責令其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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