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國家主席。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憲法》規定我國特赦的“決定權”僅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而不是全國人大,特赦令的頒發由國家主席發布。特赦,是國家對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分子免去其刑罰部分或全部的執行,只能消滅其刑不能消滅其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憲法》第六十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十七)規定和決定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第八十條:中華人民***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發布特赦令,宣布進入緊急狀態,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