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指揮人員應以色旗、手勢、哨子等進行指揮。操作前應使全體人員統壹熟悉指揮信號,指揮人應站在視線良好的位置上,但不得站在元護欄的墻頭和吊物易碰觸的位置上。
(2)操作人員必須戴安全帽,高處作業應配掛安全帶或設安全護欄。工作前嚴禁飲酒,作業時嚴禁穿拖鞋、硬底鞋或易滑鞋操作。
(3)建築物外圍必須設置安全網或防護欄桿,操作人應避開物件吊運路線和物件懸空時的垂直下方,並小得用手抓住運行中的起重繩索和滑車。
(4)凡起重區均應按規定避開輸電線路(按“現場用電與有關安全交底”要求執行),或采取防護措施,並且應劃出危險區域和設置警示標誌,禁止非有關人員停留和通行。交通要道應設專人警戒。
(5)起重所用的材料、工具(如主拔桿、風纜、地錨、滑車、吊鉤、鋼絲繩、卷揚機和卡具等)應經常檢查、保養和加油,發現不正常時,應及時修理或更換。土法起重應使用慢速卷揚機。所選用的受力機械、工具、材料均應按起重量通過計算確定。
(6)起重用的鋼絲繩應力,應根據使用情況確定安全系數。作風纜用的鋼絲繩的抗拉強度不得小於荷載的3.5倍;手動機具不得小於4.5倍,電動機具不得小於5-6倍,用作水平吊重纜索時不得小於10倍。
(7)通過滑輪的鋼絲繩不準有接頭,起重鋼絲繩的接頭只許采用編結固接,作風纜時可用卡具接;鋼絲繩采用編結固接時,編結部分的長度不得小於鋼絲繩直徑的15倍,並不得少於300mm,其編結部分應捆紮細鋼絲。采用繩卡固接時,數量不得少於3個。繩卡的規格數量應與鋼絲繩直徑匹配(見下表)。最後壹個卡子距繩頭的長度不小於140mm.繩卡滑鞍(夾板)應在鋼絲繩工作時受力的壹側。“u”形螺栓須栓在鋼絲繩的尾端,不得正反交錯。繩卡固定後。待鋼絲繩受力後再度緊固,並應擰緊到使兩繩直徑高度壓扁1/3左右。
(8)鋼絲繩在起重卷筒上應排列整齊,磨損或腐蝕超過平均直徑7%與節距斷絲根數超過下表規定時,應更換不準使用。
(9)風纜的錨點壹般采用角鋼或圓木短樁,錨樁按具體情況設置壹根或兩三根,樁人土深度不少於1 5m.如附近有堅固可靠的鋼筋混凝土建築物或構築物,通過檢查計算,也可栓系;但禁止栓在電桿、輸電塔、管道、生產運行中的設備、樹木、舊樁、腳手架(包括棚架)和新砌築的或薄弱的磚結構上。風纜錨點與拔桿(或井架)的距離應不少於拔桿高度(即與地面夾角不大於45°為宜)。如遇土質較軟或受力較大的風纜則應挖坑埋置地錨,地錨用料和規格尺寸應經過計算,錨坑長度應不小於1 5m,埋人深度也不少於15m,但如果拔桿過長,井架過高(超過20m)或風力較大,土質較軟時,仍應通過計算加長加深。地坑復土應分層(必要時摻進砂石)夯實。
(10)垂直方向,不準用開口滑輪,滑輪的掛鉤在掛著繩索後,須用8號以上的鉛水線綁牢,以防滑脫。起重用的吊鉤表面要光潔,不許有毛刺、裂痕、變形等缺陷,同時禁止在吊鉤上焊接和鉆孔或超荷使用。
(11)起重工作前應詳細檢查鐳點和壹切起重機具的牢靠程度,進行試吊,試吊時選擇不利角度進行,觀察拔桿(鋼塔)的剛度有無發生過大彎曲、傾斜和扭轉現象。吊起離地20-30cm時,應稍停而作四周檢查,如無發現異常,才繼續進行操作。
(12)風纜橫跨交通時,應遵照交通安全規定的高度,並且作明顯的標誌(如掛紅布等)。牽引鋼絲繩橫跨路面時,應挖地坑埋置,坑面應鋪上強度能承受來往車輛重量的蓋板。牽引繩和變向滑輪在吊裝中嚴禁壹切人員在其內側停留,變向滑輪應固定於牢固的物體或錨樁上。
(13)起吊較重、太長的物體,除繩索鉤緊吊環外,還應加跨過底部安全繩索壹道以作保險;並應平穩緩慢上升,兩端用拉纜拉穩。
(14)凡起吊物體構件左右兩側有臨時支撐固定者(如屋架、吊車粱等),必須在吊鉤鉤緊,吊索張緊後,方準除掉臨時支撐。
(15)夜間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遇惡劣天氣及5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高處起重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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