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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樂制度的概念、內容及歷史意義。

1.概念:禮樂制度是以樂從屬禮的思想制度。以“禮”來區別宗法遠近等級秩序,同時又以“樂”來和同***融“禮”的等級秩序,兩者相輔相成。

2.內容:禮樂制度分禮和樂兩個部分。禮的部分主要對人的身份進行劃分和社會規範,最終形成等級制度。樂的部分主要是基於禮的等級制度,運用音樂進行緩解社會矛盾。

禮樂制度主要用來維護宗法制度和君權、族權、夫權、神權。《荀子·禮論篇》說:“禮有三本:天地者,生之本也;先祖者,類(族類)之本也;君師者,治之本也。”

“上事天,下事地,尊先祖而隆君師,是禮之三本也。”所說“禮之三本”,天地代表神權,先祖代表族權,君師代表君權。後來統治者以天、地、君、親、師作為禮拜的主要對象,就是根據這個理論。

3.歷史意義:禮樂制度盛行於中國的商周時期,是維系奴隸制等級觀念的規範,也是奴隸主階級借以鞏固其統治地位的重要手段,其次也是吸取商代滅亡的教訓,反對“淫樂”,采取“節樂”措施。

禮樂制的實施鞏固了奴隸主階級的社會地位,促進了音樂的發展。但它又使樂成了禮的附庸,使音樂成為以禮為中心的模式音樂,並逐漸趨於僵化。

擴展資料:

孔子對禮的解釋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發乎情,止乎禮”

孔子不但主張和提倡恢復禮樂制度,還身體力行。傳說他曾向老子問禮,又曾癡迷於樂,達到“三月不知肉味”的境地。

樂與禮的關系其壹:孔子曰:“興於詩,立於禮,成於樂。”關於音樂的產生有四種說法:

1.音樂產生於同自然界的鬥爭

2.音樂產生於同自然界的模仿(《呂氏春秋·仲夏紀·古樂篇》[戰國·呂不韋著]中記載:昔黃帝令伶倫作為律……聽鳳凰之鳴,以別十二律)

3.音樂是原始人類表達思想感情的需要(《呂氏春秋·季夏紀·音初篇》中記載:禹行功,見塗山之女。禹未之遇,而巡省南土。塗山之女乃令其妾候禹於塗山之陽。女乃作歌。歌曰:“候人兮漪!”實始為南音)

4.音樂產生於勞動生活中(《吳越春秋》中有首相傳為黃帝時期所作的《彈歌》:斷竹,續竹,飛土,逐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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