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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麽申請法院調查取證

當事人需要明確申請理由和範圍,準備並提交書面申請,經法院審查並決定受理後進行調查取證。

壹、明確申請調查取證的理由和範圍

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若因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等情形,導致無法自行收集相關證據,或證據保存在有關單位或個人手中,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無權查閱調取時,可以向法院提出調查取證申請。

二、準備並提交書面申請

當事人需要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詳細列明需要調查取證的事項、理由、證據線索以及法院調查取證的具體要求。申請應當附有相關證據線索,如證人姓名、住址或證據存放地點等。

三、法院審查並決定是否受理

法院在收到申請後,會對申請進行審查,包括審查申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申請事項是否屬於法院調查取證的範圍、申請理由是否充分等。經審查認為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的,法院會決定受理並展開調查取證工作;如認為申請不符合法律規定或理由不充分,法院會裁定駁回申請。

四、法院進行調查取證

法院在決定受理申請後,會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調查取證。調查取證的方式可以包括詢問當事人、證人,勘驗現場,檢查物證等。在調查取證過程中,法院會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並確保證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五、當事人查閱、復制相關證據

法院在調查取證完成後,會將收集到的證據材料整理成卷,並通知當事人查閱、復制。當事人可以根據法院的通知,在規定時間內查閱、復制相關證據材料,為後續的訴訟活動做好準備。

綜上所述:

申請法院調查取證是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收集證據時的壹種重要訴訟行為。當事人需要明確申請理由和範圍,準備並提交書面申請,經法院審查並決定受理後進行調查取證。在整個過程中,當事人應積極配合法院工作,確保調查取證工作的順利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規定:

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別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

第十九條規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申請不予準許的,應當向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送達通知書。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書的次日起三日內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書面申請復議壹次。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