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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制裁和行政處罰的關系

行政制裁與行政處罰區別如下:

1、 行政裁決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律授權和法定程序,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與合同無關的特定民事、經濟糾紛進行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2、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範,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處罰特征、對象及性質:

1、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是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2、行政處罰的對象是實施了違反行政法律規範行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3、行政處罰的性質是壹種以懲戒違法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處罰的設定權限劃分如下: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和立法機關,可以設定任何種類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2、國務院是最高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3、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的,行政法規不得超越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另行作出行政處罰規定;

4、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5、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的,地方性法規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另行作出行政處罰規定。

6、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7、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部委規章可以設定警告或者壹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國務院可以授權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直屬機構按照本條的情形規定行政處罰;

8、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以及經濟特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9、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上述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設定警告或者壹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省級人大常委會規定。

10、除上述規定外,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綜上所述,行政處罰和行政制裁的對象不同,采取的措施不同,作出決定的主體範圍不同,行政處罰的形式多種多樣,而行政制裁的形式只有六種,行政處罰是由行政主體作出的,行政制裁是由行政監察機構做出來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並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

第五條

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第六條

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