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關於表見代理的概念是什麽?
(1)表見代理是指雖無代理權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為有代理權而須由本人負授權之責的代理。表見代理的代理權有欠缺,本屬於無權代理,因本人行為造成表面上使他人相信有代理權存在,在善意相對人的信賴利益和本人利益之間,信賴利益涉及交易安全,較本人利益更應保護。所以,表見代理發生有權代理之效果,即由本人而非行為人負代理行為的效果。例如甲公司常委任乙為總代理與丙公司交易,後甲撤銷了對乙的授權,卻未通知丙,乙此後再以甲的名義與丙訂立合同,此即為表見代理。合同法第49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此即為表見代理發生有效代理的法律依據。
(2)表見代理,按合同法第49條的規定,可分為三種類型,即未予授權之表見代理、超越權限之表見代理和代理權終止之表見代理。
二、表見代理的效果
(1)發生有權代理的效果。即因行為人之行為,在本人與相對人之間發生權利義務關系,本人不得行使無權代理之撤銷權和其他抗辯權,對行為人表見代理的效果按有權代理承受。
(2)相對人有撤銷權。表見代理旨在保護相對人利益,相對人對於表見代理應享有選擇權。即可以按狹義無權代理,享有撤銷權;亦可按表見代理,接受與本人的民事法律行為,與本人之間發生權利義務關系。
表見代理的法律要件表見代理要發生有效代理的效果,自然要符合代理的壹般要件,如須有三方當事人、代理為合法行為等等。這裏主要說明作為表見代理的特別法律要件。
(1)以本人名義為民事法律行為。
包括以本人名義實施意思表示或受領意思表示。因為如果不是以本人名義為民事法律行為,縱有為本人計算的意思,只能適用無因管理或隱名代理的規定,表見代理只是適用於顯名代理。
(2)行為人無代理權。
表見代理是廣義無權代理,行為人若有代理權,適用有權代理的規定,即使代理權有瑕疵,也只能適用狹義無權代理的規定,與表見代理無涉。
(3)須有使相對人信其有代理權的表征。
這壹點是表見代理與狹義無權代理最大的不同,也是表見代理之所以發生有權代理效果的根本理由。所謂“信其有代理權”,是本人有作為或者不作為實施某種表示,是相對人根據這壹表示足以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如交付印章於行為人保管,或把蓋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交付行為人,行為人以本人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根據行為人握有本人打印的事實,即可信行為人有代理權。
(4)須相對人為善意。
即相對人在與行為人為民事法律行為時,並不知其無代理權,且無從得知。如果相對人有過錯,則不能適用表見代理;若相對人有惡意,明知行為人無代理權還要與之為民事法律行為,按民法通則第66條第4款的規定,由行為人與相對人對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表見代理是沒有代理權的人用表面上使人相信其有代理權而產生的代理行為。表見代理本質上是壹種無權代理,但是因為產生了代理的效果,因此合同法規定表見代理的代理行為是有效的,這是表見代理是有效的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