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後還可以提交新的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四十壹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五條第壹款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1、壹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壹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準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2、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壹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壹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準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準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壹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壹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在壹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壹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