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華大學公***管理學院副院長薛瀾:“灰色收入”應該分為兩種,壹種是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的收入,是間接或變相獲得的某種賄賂,應予以杜絕;壹種是合理但不規範的收入,應加以規範和管理。
盡管目前“灰色收入”猶如過街老鼠,人人喊打,但它的定義是什麽,如何界定,到現在為止,只有民間版本的解釋,官方正解壹直未出爐。“灰色收入”的官方版本,之所以難以面世於眾,主要在於界定這個概念有相當的難度。正如葉青委員所言,所謂“灰色收入”,說白非白、說黑非黑,白和黑混在壹起的叫“灰色收入”。也可以理解成就是公職人員工資之外的收入,比如是壹些感謝費、勞務費、補貼之類的收入。
“灰色收入”的來歷
20世紀80年代初期,市場經濟在中國開始孕育新的生命,在兩種新舊體制中間,出現壹個灰色空間,在社會經濟變革中為加快速度,改革交易費用由此降生,人們用了壹個比較曖昧的概念叫“灰色”。緊接著, “灰色收入”這個流行詞匯,逐漸走進了公眾的視野,導遊有灰色收入、醫療衛生界有灰色收入、教師有灰色收入以及喪葬業也有灰色收入,更令人深惡痛絕的是,掌控行政大權的少數官員和國企高管,則成為“灰色收入”的重災區。“灰色收入”,在常人眼裏,是見不得陽光的收入,應該算不合法收入。
對於如何界定“灰色收入”
全國人大代表、廣州市律師協會名譽會長陳舒則認為,最重要的就是妳有沒有正式納稅。的確,公民有納稅義務,如果正常納稅了,就是合法收入。倘若是偷偷摸摸的臺底下的收入,妳不公開,不納稅,我就認為妳是“灰色收入”。“灰色收入”是不敢納稅的,非法收入就更不敢拿出來了。灰色收入的特性
目前的“灰色收入”現象除具有隱蔽性、多樣性、普遍性等壹般性特征外,還有以下三大傾向:
壹是謀取對象“公款化”:
“灰色收入”主要源頭是公款,主要渠道則是各種直接或變相的“化公為私”;
二是謀取方式“集團化”:
單位巧立名目濫發獎金、補貼,壹般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人人有份;
三是存在氛圍“正當化”:
壹些公務人員以各種理由和借口,使自己心安理得地接受“灰色收入”。
特別是部分公務人員利用職權謀取“灰色收入”聚斂不義之財,已成為當前困擾黨風廉政建設的突出問題,危害甚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