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下:
1、將原有房產用於生產經營,房產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從生產經營之月起;
2、自建房屋用於生產經營,房產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從建成之日的次月起;
3、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房產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
4、特例:對於驗收前已經出租出借或已使用的新建房屋,應當在出租出借或已使用當月起計算房產稅;
5、購置新建商品房,房產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6、購置存量房,房產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
7、出租、出借房產,房產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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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商品房,房產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稅收特點如下:
1、房產稅屬於財產稅中的個別財產稅,其征稅對象只是房屋;
2、征收範圍限於城鎮的經營性房屋;
3、區別房屋的經營使用方式規定征稅辦法,對於自用的按房產計稅余值征收,對於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稅。
征收範圍稱房產稅“課稅範圍”,具體指開征房產稅的地區。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征稅範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