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違紀行為立案依據
1996年違紀行為立案依據是《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十六條。1994年實施的《案件檢查條例》第十六條:對於舉報、起訴和發現的黨員或者黨組織的違紀行為,經初步核實,確有違紀行為,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立案手續。黨員和黨組織有違紀行為,是紀委立案的前提條件;紀委立案的法律法規要求是對違紀。1996年對違紀行為處罰時間是國家行政機關發現國家公務員有違紀行為,應當從立案之日起的半年以內給予處理。情節復雜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最遲不得超過壹年。所以1996年違紀行為立案依據是《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