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聽證會的意義和作用:
1、行政復議聽證應當堅持公正、公開的原則,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復議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2、行政復議聽證可以依申請人申請或者由政府法制機構決定舉行。申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向政府法制機構提出書面申請,要求合理的,可以決定舉行行政復議聽證。決定舉行行政復議聽證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聽證參加人。
3、行政復議聽證應當在行政復議被申請人依法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及其他有關材料後,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舉行。
4、行政復議聽證由復議案件承辦人員擔任聽證人員,在1名聽證主持人和1-2名聽證員的組織下進行。其中聽證主持人由政府法制機構領導指定,主持行政復議的聽證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六十三條
行政機關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壹)較大數額罰款;
(二)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
(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五)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